政府與巿民的關係的個人理解

如果政府與巿民是”婚姻”關係, 政府就如”丈夫”在外人面對說”我們這對夫婦非常恩愛”, 但是實情”妻子”的投訴和告解從來沒有理會過.

而”妻子”也對這段婚姻絕對失望, 已不求”丈夫”可以作出改變去建立好家庭, 而同時”妻子”對 “我們這對夫婦非常恩愛” 這個說法非常反感, 因為從來沒有感受過”丈夫”關心過”妻子”, 即使當”妻子”的要求是合理, “丈夫”也會一直拖, 不是因為不想做或不能做, 而是”丈夫”不想讓”妻子”覺得自己在這個家庭有任何影響力, 而”妻子”已知道這個原因, 而漸漸疏遠這個”丈夫”, 而”丈夫” 今還是對外說 “我們這對夫婦非常恩愛” , 這個說法真的可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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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回應議員被取消資格 美國指一國兩制是中共遮醜布

新聞連結

其實香港的環境就像孩子在家中很乖, 但是鄰家的人們卻看到孩子的想法未能得到父母的認同, 而就此公開對鄰家的父母責備, 並且想讓那孩子離家出走. 而這孩子的父母常因為鄰家的關係而以為孩子密謀離家出走, 所以處處限制孩子的活動範圍, 就是怕這個乖孩子會被教壞.

其實鄰家的人們是否真的知道孩子的意願? 孩子只看到鄰家的人們把自己的父母逼害, 而導致孩子也不能正常地生活. 莫說要完成孩子的理想, 就算是孩子梗有的親情也被這鄰家的人們破壞. 你們說這些鄰家的人們是否真的為這孩子好, 從而用盡方法讓孩子離開父母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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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慢慢不參與政治事件的評論

本人慢慢不參與政治事件的評論, 其實只是因為本人不想”孤單一人走政路”, “花”與”樹”的選擇, 本人選擇了”樹”(強調是”樹”,不是”森林”) [我指的是”屬性”, 不是”人物”], 而其他原因的傳聞相信也不是事實. 而”國安法”只是引子, 因為讓本人相信有人接收爛攤子, 所以本人能安心離開吧.

但是本人的”HOPE”, 半吋讓步也沒有放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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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只是罰款了事?

現在的新聞報導 (例子),只報導法官輕判,甚麼守行為和罰款了事,但是從來沒有對公眾說,他們所犯的刑事案,一經成立便一世有案底。所以請家長們和教師們向年青人說明利害關係,不要被一些傳聞誤導。

刑事案懶人版可參考這裡:

A. 刑事犯罪紀錄

在香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或强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及陪審團,依循公訴程序審理。有些罪行如盜竊或搶劫,則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審理。對於這類罪行,檢控部門會根據經審訊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決定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案件將交由裁判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2至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區域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超過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某些罪行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例如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的共通處,是這類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

香港的刑事檢控程序是先逮捕,繼而是提出控告或發出傳票。較嚴重的罪行(如盜竊),會先逮捕,再提出控告。不太嚴重的罪行,則會先逮捕,再發出傳票;例如,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的不小心駕駛罪,其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一般會向違例者發出傳票。

經逮捕後,無論是提出控告,還是發出傳票,其刑事檢控的結果都是一樣。被判有罪的人,不論是主動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亦不論法庭判刑的輕重,都會留有刑事紀錄(即案底)。然而,如果他/她上訴得直,其定罪判決便會被撤銷。按照慣例,刑事紀錄是終身的。

資料來源:

https://www.clic.org.hk/tc/topics/policeAndCrime/Criminal-Records-and-the-Rehabilitation-of-Offenders-Ordinance/Criminal-Records/

[2020-04-28 20:59]

同樣的傳聞誤導新聞又出現 (該新聞內容), 可能記者發佈這個新聞時, 是打算以”撤消控罪”來反駁”司法制度的漏洞”, 而曲線鼓勵年青人犯罪是沒有成本的.

但是這個新聞的問題, 不是”撤消控罪”, 而是“為甚麼”“撤消控罪”.

因為控方為甚麼在人贓並獲, 證據確鑿的情況, 有甚麼理由可以”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撤消控罪”. 而責任便是在控方身上, 是因為”貪污”? 因為”受威嚇”? 因為”人事關係”? 而”撤消控罪”, 這便是這個新聞的問題所在.

而新聞當中完全沒有提及過, 所以若果沒有公開理由, 律政司應該跟進是否”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而若果已公佈而記者刻意不報導, 那麼一定是記者陷控方於不義. 所以責任便歸於記者身上. 而當中的”不義”責任是”控方”還是”記者”, 記者自己最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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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廁紙濕紙巾續上架 藥房擺搓手液市民觀望多

資料來源:Yahoo News (星島日報)

很久沒有看到正常的新聞報導,失實的報導不但影響市民,就連投資者也會被誤導。在現在還不斷說口罩供不應求,但是市面真的已有口罩供應(只是比正常價貴),為甚麼現實現在已不用"四處搜購"不去報導,只報導那裏有口罩賣,這"排隊搶購"風頭也像過了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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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配合政府不要再蝕底推高口罩價格

特首也表明政府庫存的口罩數量也不夠使用, 也需要留待有特別需要的人員優先使用, 而其他人士其實沒有口罩也可以不戴, 特首在昨天已親身示範表示戴口罩並不是必須的. 所以政府已暗示”必須戴口罩”並非”潛規則”, 所以不要再盲目被奸商提高售價也爭著搶, 一盒50個裝賣HK$50-60已是極限, 再貴的貨也爭著搶的便中了”唧牙膏”的銷售策略陷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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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支持政府和警方

就有人質疑最近政府和警方的行為, 本人即使只能看到美化暴徒的新聞, 但是未能動搖本人對政府和警方的信任度.

只是現在警方看來不敢表逹他們有權維持法治和秩序, 這是他們的權力和義務, 基本上解釋警方的工作有點多餘, 就像記者問”使用催淚彈是否過份暴力”也需要公開解釋, 就像問”清潔工人清潔時為甚麼用漂白水”一樣無知. 而警方像怕了傳媒, 其實警方問心無愧, 也不用解釋那麼多, 因為傳媒的方向已偏斜向一方, 所以看到警方的記者會有點像”示弱”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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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全面支持政府、與特首、與警察的執政

關於最近的新聞, 一篇支持政府的新聞也沒有, 而可能支持政府依法施政可能變了少數, 但是本人還是支持政府、與特首、與警察的執政, 因為若果真的”無法無天”, 這樣阻塞交通和衝擊警方防線, 真的想不到一般手無寸鐵的市民還有甚麼可以被保護. 而現在已看不到與本人有相同意見的新聞出現, 唯有在這個地方說說本人支持的方向, 就是當有人犯法就要檢控這是最基本的常識, 不明白警方看到挖磚已犯了”刑事毁壞”, 甚至可以說藏有攻擊性武器, 所以只要不用等到最嚴重的違法行為, 也可以在流血前便可以制止罪行吧. 但是在這樣的新聞媒體下, 警察打人判七年, 向特首擲三文治就無罪, 搶人手機就判守行為, 為甚麼要讓警察的心機白費, 辛苦找到有證據就說政治逼害, 沒有證據就算”故事創作”, 那麼世上永遠沒有人應該入罪吧. 為甚麼要把人們的基本道德觀念也扭曲, 為的只是要證明”我”違規或作不道德的行為”你也沒有辦法阻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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