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個忠告: 以現時的版權條例, 基本上除了打官司之外, 沒有可能判決作版權的擁有者, 特別是如顧家輝的歌, 普通人以為版權是他的, 其實是他以前的公司才對, 而他開演唱會則要付他以前公司的版權費, 但是他以前的公司已不存在, 而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版權, 因為版權人已經不在. 而所有作品, 甚至日後的作品, 也會在世上慢慢消失, 就是因為沒有授權的可能, 你們明不明白? 除非明知犯法也要用該版權物品, 即是逼所有創作者做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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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個忠告: 以現時的版權條例, 基本上除了打官司之外, 沒有可能判決作版權的擁有者, 特別是如顧家輝的歌, 普通人以為版權是他的, 其實是他以前的公司才對, 而他開演唱會則要付他以前公司的版權費, 但是他以前的公司已不存在, 而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版權, 因為版權人已經不在. 而所有作品, 甚至日後的作品, 也會在世上慢慢消失, 就是因為沒有授權的可能, 你們明不明白? 除非明知犯法也要用該版權物品, 即是逼所有創作者做賊?
我明白你們被某一班人以不乎事實的新聞, 影響商業評級和投資者的意向, 你們絕對有權就因為不乎事實的新聞報導, 向發放消息的人仕追討因不實報導而造成損失. 如因財困而沒有政府牌照, 或每天也說是最後一日廣播, 這一切也是可以證實是不乎合事實的. 而就某些說員工沒有薪金, 這些也是可以有量度的查實是否事實. 所以立定決心把事實向執法部門反映, 因為現時已有規則保障新聞不能因不實的報導而影響商業運作而造成損失.
他的比喻: 即是像一個工人上班收取工資, 而另一班小部份人士每當他出糧的時侯, 便把他的薪金搶去. 而這個版權條例是為現在這個沒有黑白分明的情況下, 新增清楚的界定去保障每個付出過努力的人, 可以得到應得的回報. 而九頭蛇言論即是說:”我一向搶開錢, 為甚麼要阻我搶錢, 如果立法阻我搶錢, 我便要攪革命”, 但是他們忘記, 那有一天, 這班只懂搶錢的人, 也會被別人搶錢, 就是因為他們不通過, 連他們自己的應有權利也保護不到. 他們的行為, 絕對是損人不利己的.
如果單純以高鐵來說, 我明白你們說一地兩檢的讓市民方便的問題. 本人忽略了高鐵在內地可能不止一個站, 而若果在各分站加入入境的設施確有實際的困難. 若果一地兩檢在上車時像落馬洲那樣的過關方式, 即是在上車車站位置明確在同一位置內分開香港範圍和內地範圍, 這是應該最適合的方案. 所以本人也認同一地兩檢的做法.
實事求事, 如果高鐵站在香港, 你說內地執法部門怎樣以香港法律作內地的行政? 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若果以車站內劃分一個地區作內地過關專用, 這是可行的方案. 而擔心在香港境內因違反內地法律而入罪, 就等於擔心因為自己刻意犯法而不想受到限制, 因為撘得高鐵也預備進入內地, 而為甚麼怕上車時違反內地法律, 下車時又不怕? 真的不合情理. 我完全不能理解.?
對選舉中或立法會議員的投票意向用秘密捐款作影響結果:
基本上真的看不到要加入選舉條例, 因為秘密捐款影響投票意向已是刑事罪行.
一般人的視野較短淺, 不能明白分享的定義. 分享是指把一些東西, 作多人或多團體其同使用. 而為甚麼只著眼在盜版上? 其實一直以來, 也沒有盜版在我的設定裏, 而我的分享區域是指”資訊分享”, 這方面不是運作良好嗎? 還有免費搜尋器, 免費YOUTUBE等. 還有很多很多免費的東西, 如免費報紙等, 本人從來沒有逼使”分享”絕種, 而是他們不懂”轉型”, 為的是只永遠不改櫃筒底, 到熄機才考慮繼續運作下去已太遲. 所以我的理論是正確, 若果真的要永恒, 就一定要改變. 變幻才是永恒.
補充: 在安全港的商戶, 沒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而在安全港底下的團體也是保障開發商的投資不會變成盜賊的財富. 所以若果亞視不能再以開發和生產來作經營, 而以十年的版權物品作經營, 還可以在安全港的一份子. 相反, 作為一個中立人士, 沒有理由交由任何一個私人機構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也不能滿足”安全港”的聲譽. 而本人可建議他們可以作零售商或分銷商, 以像團購的模式繼續經營. 若果可以用低價錢買到新的產品, 再等多一會也無礙. 算是另一條出路吧.
若果”人”這類生物, 本人只可以用”蜀”來形容. 而不能用數字代表. 因為”人”不是一種屬性, 而是一種分類生物品種的詞語. 像英國人,美國人, 區區也可以有人, 而人除了是有感情的動物外, 還有自己的思想和良知, 若果沒有良知, 一般被稱作”禽獸”.而”禽獸”一詞也只是一種分類生物品種的詞語. 如果硬要把”人”和”相反”掛鈎, 我真的找不到理據了.
本人在白X某天買了”芝麻糊”, 當時明明牌上寫$11~$12, 不太記得價值, 而收錢時卻收$50~, 當時結賬時不知道, 到了回家才發現打錯價, 於是”撘車“回白X退貨, (我用小人之心想)那個收銀員在退貨時要求用信用卡取消單,再簽單的方法退款, 而用作”罰”我偷積分的問題. 但是我想說, 我撘車也要$1.7, 那麼積分有沒有多過$1.7×2 = $3.4? 若果說只是為了退貨而退貨, 那個人肯定精神有問題, 為了退貨我不用回到家裏才退吧, 所以所有疑點歸於被告, 我說”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不是胡亂說吧.
有人說, 你已有權利, 也要當”責任”(即不按個人思想而作出相關行為). 但是我想問, 到底我應該被誰”責”, 而”責”我的人又是否被其他人”責”, 那麼到最後那個”責”人的人不用被”責”? 這個問題請專家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