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版權的定議分享

  1. 任何二次創作或改編部份版權資訊物品作開發或創作用途, 被視作合法. (原因: 可創造”創作”的良性循環)
  2. 所有在十年後的任何版權物品, 被定性為可合法共享的產品. (原因: 因為大部份十年外的版權物品, 不能清楚界定版權的持有人, 而且多數也失去了商業價值, 而容許合法分享是讓歷史得以保留, 並讓一些參與過該創作的人仕, 可以用合法的途徑擁有自己的作品)
  3. 部份版權產品的內容作教育用途是可豁免版權責任. (原因: 因為教育是未來的社會支柱, 而使用部份版權產品作教育用途, 因為在學期間的學生未能自費購買參考物品, 而他們的目的也只是個人學習用途而非商業, 所以得以豁免)
  4. 在”安全港”的任何資源也是合法. (原因: 是真的黑白分明的版權合法性界定, 一切因盜版而造成的損失, 由提供盜版的人仕負責, 而任何使用在”安全港”提供的資訊服務也不用承擔任何隱性風險.)
  5. 版權的合法性由海關決定. 當然要配合有效的版權證明. 而在版權有爭議時, 海關作判決的角色. (原因: 只有沒有利益衝突的團體可以作中間人的裁判, 現在只有政府可以做這個角色)
  6. 任何系統管理員也有權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凍結懷疑盜版的資源, 在通知後沒有上訴申請, 一律可直接刪除. (原因: 因為劃一處理盜版的方式, 可有效和廣泛保護版權物品)
  7. 任何安全港的上載資源(包括任何創作(如留言), 可免卻未通知下被刪除的問題. (原因: 讓市民不用擔心欺詐網站而可安心使用網上資源和不會因政治原因而被刪除作品, 也同時兌現香港的言論自由)
  8. 條例容許任何音樂的格式轉換,並作個人或個別團體的私人用途. (原因: 法例要追上科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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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的”合法”使用權益

其實有很多市民(特別是網民)對日後網上的盜版行為加以監控是網絡23條的指控. 其實政府把”合法性”作清楚的定義, 是為了市民有良好發展的社會環境, 因為一般市民在”無條件”享受盜版時, 有沒有想過為甚麼他們提供”無條件”的盜版給你們? 而這些事情是否讓網民反思為甚麼這個世界上有免費的午餐? 而你們有沒有想過支持違法的盜版行為, 而成為他們的門徒而不自知? 這些都是我的經歷說明給我聽, 在你們沉迷盜版資源時, 其實是為非法團體提供資金, 作為社會上的隱患. 為甚麼越來越多人支持反對政府, 為甚麼有六萬幾人投票給暴徒, 而這些投票的人仕大部份也是首投族? 真的單純因為國民教育失敗而導致嗎? 所以各位做父母的人仕, 你們想子女有好的成長, 一些很微小的違法行為, 也可能改變他們一生.

自問自答:

  1. “無條件”的盜版和”提供資金的理論”的原因: 因為必需使用他們的工具才能下載或串流, 而就像木馬般控制下載盜版的電腦.
  2. 成為門徒: 因為不明白開發商的成本是需要靠發售產品而回本, 而由於他們一向非法下載而不知道每樣東西也要有成本的, 他們會不珍惜所有存在的東西, 認為任何東西也是隨手可得的. 任何要求平等交易的東西也是”奸商”, 但是他們把”奸商”趕絕, 這樣對整個社會的就業氣氛也影響, 如老闆明知生產沒有錢賺, 還會投資嗎?還會製造就業機會嗎? 像”亞視”被他們趕絕, 因為他們覺得有免費電視台是理所當然, 而政府也被他們當作像”亞視”一樣的一個多餘的角色. 不然他們不會總把不論貧富也要派錢, 因為他們的錯誤觀念是政府可以印銀紙, 要多少錢便多少錢. 實際有常識的人也知道不是吧.
  3. (個人分析)暴民被選的原因, 是因為他們反對政府, 而就第2點門徒的理論, 這樣的惡性循環便不斷下去. 很快就會把整個公平的社會破壞, 到時就像賣白粉一樣, 開始時就免費, 到時他們錯誤的觀念固定成”營”後, 真的想免費已沒有這支歌唱了. 而為他們守護”公平原則”的團體和機構而被他們逼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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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對使用公眾WIFI的意見

就政府說明加強安裝WIFI發射點, 而配合”科技城市”的稱號. 但是其實計劃的人, 我想一定沒有使用過公眾WIFI, 因為其實有少許對科技有認識的人, 也明白公眾WIFI是有多危險, 因為一些看似是合法的公眾WIFI, 其實可能只是坐在你後面的人開啓的陷阱. 我真的想問建議使用公眾WIFI的人, 你們有甚麼方法分別一個公眾WIFI是誰人擁有, 我就真的沒有辦法分別, 因為WIFI名稱可自行設定的. 所以若然想成為一個”科技城市”, 倒不如派3G DATA SIM給旅客, 讓他們可以真正的安心使用無線互聯網服務吧.

可能有人說有一些公眾WIFI可以有專用網頁登入, 那麼不是安全嗎? 那麼我真的想問, 若果輸入用戶號碼和密碼, 那不是更加危險, 因為若果做到釣魚效果, 多一個假的登入畫面有何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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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簡中文字體的應用

本人在編寫程式時, 除了習慣用英文作畫面顯示的語言(因為是國際潮流), 而當然本地化一番使用中文, 但是軟件開發者則對使用繁體中文還是簡體中文不能決擇. 而本人有方法解決以上的問題, 就是使用 ConvertZ , 它可以把中文繁簡互換, 免卻翻譯的困難, 但是本人還有一個小貼士, 就是應該以繁體作基本文字, 再轉換為簡體, 因為可能多個繁體字也會變成同一個簡體字, 所以即使該軟件已盡量優化, “簡轉繁”也有可能會錯別字的. 所以若果認識繁體字的人, 可以下定決心用繁體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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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的定義

有人說本人不接受”處理資料”由過去的單機時代,而進入全部資料也網上處理的時代. 而抱著對本人是否真的對”創新”的理念. 但是我想說, 本人就是”創新”, 在所有人認為網上才算進步的理念, 反而本人否決網上處理某些資料才算”創新”. 為甚麼線上化才算創新, 不去想若果單機也能做到網上連線效果, 那一樣才是”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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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創作版權問題的補充

註: 本人的部份創作受版權條例保護, 該創作內容只讓某些中立的機構作查閱,報導和使用. 請不要以”不知情”為理由任意分發本人的創作. 而任何個人的創作內容使用到本人的創作部份內容, 只需加入本人的範本便沒有違反規則, 而保護條例主要的目的是保護查閱權, 以讓中立的人士或團體用作報導事實, 所以必須讓某些團體有”變相的專利權”以用作第一時間報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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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軟件或其他媒體所訂立的用戶合約

坦白說, 10個人有10當遇到安裝軟件的時侯, 也不會看那些又長又繁複的用戶合約條文, 而新規例則是要求免卻合約條文的不平等情況. 舉例: 如果我買了某作業系統, 理應合法地使用, 如果軟件供應商暗地裏加入如”任何人也不能使用, 否則便是理虧”, 那麼在這個情況之下, 就算用戶細看條文, 你說要”同意”還是”不同意”?

或觀看電影電視的時侯, 理應買了一隻DVD回來看, 理應已被授權能夠觀看了, 但是和上面的條子一樣, 這樣連按”不同意”的機會也沒有, 那麼是否在購買DVD前在店來細閱用戶使用條文?

坦白說, 我可以說支持合約不受平等規則約束的人, 一定是想把不平等的條文加在他們的合約上, 若果是正當商人, 根本不用透過沒有人看的用戶合約條文來限制用戶, 因為其實用戶合約條文主要的目的是免責聲明和商業爭議時才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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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網絡失車的原因和解決方法

最近手機不斷創新, 由3G升到4G, 但是卻由月費任用, 改作按網絡流量收費, 因為他們認為”錢是萬能” (我真的不明白為甚麼所有環保工作也用錢解決), 只要收錢不讓人”濫用”便可解決了本身塞車的問題. 其實他們看少了一點, 就是有些人因為4G的高速服務太貴而用3G無限PLAN, 這也是一個塞車的原因, 因為他們以”慢速”下戴, 佔據網絡端, 因為下載速度與網絡端沒有直接關係, 而他們一直因為”下載慢”而佔據用戶端. 本人若果不限速下載, 反而讓網絡減輕負擔, 因為沒有人會為上網而上網, 特別是手機上網服務, 所以本人可以建議可以嘗試不限速下載, 看看情況有沒有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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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記事薄的作用

本人過去是把大象記事本作日記記錄, 而因為過去一直支持創新科技,也會盡點綿力付月費去幫助”行家”. 而因為本人最近經濟有點困難, 而為未來的計劃安排物盡其用, 而大象記事本也發揮它的作用, 就是記錄每天的事情而已, 難聽點是秋後算帳, 好聽點是時間錦囊, 若果在我老年時回看, 一定別有一番風味. 而記事本的功能, 就是”記錄事情”吧. 而本人還會繼續使用它的免費功能作記事之用.

當然最保貴的事情,還是會用USB手指收埋吧. 這才是正常的常識, 你們不會貼銀紙在門口任人拿取, 任人塗鴉吧. (合作伙伴則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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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例的理解2

今天到外面走一轉, 便發現大眾對版權條例多了點認識, 但是有幾點本人想說, “抄”不是不準”抄”,但是要註明出處, 如今天看到有新聞指某衣服被模仿九成以上, 但是在衫上沒有標明是山寨貨, 基本上已是違反法例, 坦白說, 設計的版權保護是兩方面, 因為在現今社會, 版權的權力大部份落在富人的手中, 即一個窮書生可能每天也發明新東西,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而設計多數會被轉手到富人手中. 而新法例是保障原創者, 因為坦白說, 名牌不一定是”正版”, 只是他們有權力令設計合法吧. 而賣山寨貨反而才是真正保護原創的設計者.

補充:以上觀點建基於規則: 知識產權的相關物品一般市民可以用部份內容作新的設計, 但是設計是必須要表明創作的來源. 若果某些名牌以”某些原因”拿取別人的創作而沒有註明出處, 基本上是”理虧”, 而因為現時某些”奸商”以”奸”為商業標準, (因某些保護, 即明知理虧也會照做), 所以容許售賣”山寨貨”是要保護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創作者的創作不被侵蝕. 也是一般中小企的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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