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已實行的版權條例. 因為單單只是用金庸小說的角色名字, 而乎合以部份版權內容作商業用途, 但是我明那是民事版權問題, 但是沒有必要, 我建議一般市民不要為了一時之創作興趣, 再做沒有回報的事情, 而冒著可以俾人告的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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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已實行的版權條例. 因為單單只是用金庸小說的角色名字, 而乎合以部份版權內容作商業用途, 但是我明那是民事版權問題, 但是沒有必要, 我建議一般市民不要為了一時之創作興趣, 再做沒有回報的事情, 而冒著可以俾人告的風險了.
本人認輸了. 本人不能與泛民們爭鬥, 所以本人現在投降. 不再嘗試通過新的版權條例. 而大家(業界和二次創作的人仕), 是泛民讓你們沒有創作的權利. 而不是政府. 年青人真的要清醒, 不讓你們可以隨意二次創作的不是政府也不是我, 而是那班泛民. 因為現時的法例二次創作有犯法的可能. 我真的不明白政府為你們年青人做了那麼多, 也要阻礙, 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到底想要甚麼?
最後一個忠告: 以現時的版權條例, 基本上除了打官司之外, 沒有可能判決作版權的擁有者, 特別是如顧家輝的歌, 普通人以為版權是他的, 其實是他以前的公司才對, 而他開演唱會則要付他以前公司的版權費, 但是他以前的公司已不存在, 而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版權, 因為版權人已經不在. 而所有作品, 甚至日後的作品, 也會在世上慢慢消失, 就是因為沒有授權的可能, 你們明不明白? 除非明知犯法也要用該版權物品, 即是逼所有創作者做賊?
補充: 在安全港的商戶, 沒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而在安全港底下的團體也是保障開發商的投資不會變成盜賊的財富. 所以若果亞視不能再以開發和生產來作經營, 而以十年的版權物品作經營, 還可以在安全港的一份子. 相反, 作為一個中立人士, 沒有理由交由任何一個私人機構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也不能滿足”安全港”的聲譽. 而本人可建議他們可以作零售商或分銷商, 以像團購的模式繼續經營. 若果可以用低價錢買到新的產品, 再等多一會也無礙. 算是另一條出路吧.
其實有很多市民(特別是網民)對日後網上的盜版行為加以監控是網絡23條的指控. 其實政府把”合法性”作清楚的定義, 是為了市民有良好發展的社會環境, 因為一般市民在”無條件”享受盜版時, 有沒有想過為甚麼他們提供”無條件”的盜版給你們? 而這些事情是否讓網民反思為甚麼這個世界上有免費的午餐? 而你們有沒有想過支持違法的盜版行為, 而成為他們的門徒而不自知? 這些都是我的經歷說明給我聽, 在你們沉迷盜版資源時, 其實是為非法團體提供資金, 作為社會上的隱患. 為甚麼越來越多人支持反對政府, 為甚麼有六萬幾人投票給暴徒, 而這些投票的人仕大部份也是首投族? 真的單純因為國民教育失敗而導致嗎? 所以各位做父母的人仕, 你們想子女有好的成長, 一些很微小的違法行為, 也可能改變他們一生.
自問自答:
就政府說明加強安裝WIFI發射點, 而配合”科技城市”的稱號. 但是其實計劃的人, 我想一定沒有使用過公眾WIFI, 因為其實有少許對科技有認識的人, 也明白公眾WIFI是有多危險, 因為一些看似是合法的公眾WIFI, 其實可能只是坐在你後面的人開啓的陷阱. 我真的想問建議使用公眾WIFI的人, 你們有甚麼方法分別一個公眾WIFI是誰人擁有, 我就真的沒有辦法分別, 因為WIFI名稱可自行設定的. 所以若然想成為一個”科技城市”, 倒不如派3G DATA SIM給旅客, 讓他們可以真正的安心使用無線互聯網服務吧.
可能有人說有一些公眾WIFI可以有專用網頁登入, 那麼不是安全嗎? 那麼我真的想問, 若果輸入用戶號碼和密碼, 那不是更加危險, 因為若果做到釣魚效果, 多一個假的登入畫面有何難?
本人在編寫程式時, 除了習慣用英文作畫面顯示的語言(因為是國際潮流), 而當然本地化一番使用中文, 但是軟件開發者則對使用繁體中文還是簡體中文不能決擇. 而本人有方法解決以上的問題, 就是使用 ConvertZ , 它可以把中文繁簡互換, 免卻翻譯的困難, 但是本人還有一個小貼士, 就是應該以繁體作基本文字, 再轉換為簡體, 因為可能多個繁體字也會變成同一個簡體字, 所以即使該軟件已盡量優化, “簡轉繁”也有可能會錯別字的. 所以若果認識繁體字的人, 可以下定決心用繁體字吧.
有人說本人不接受”處理資料”由過去的單機時代,而進入全部資料也網上處理的時代. 而抱著對本人是否真的對”創新”的理念. 但是我想說, 本人就是”創新”, 在所有人認為網上才算進步的理念, 反而本人否決網上處理某些資料才算”創新”. 為甚麼線上化才算創新, 不去想若果單機也能做到網上連線效果, 那一樣才是”創新”?
註: 本人的部份創作受版權條例保護, 該創作內容只讓某些中立的機構作查閱,報導和使用. 請不要以”不知情”為理由任意分發本人的創作. 而任何個人的創作內容使用到本人的創作部份內容, 只需加入本人的範本便沒有違反規則, 而保護條例主要的目的是保護查閱權, 以讓中立的人士或團體用作報導事實, 所以必須讓某些團體有”變相的專利權”以用作第一時間報導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