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日期和時間: 2016-03-05 由 jack
最後更新日期和時間: 2018-12-02 00:50 由 jack
- 任何二次創作或改編部份版權資訊物品作開發或創作用途, 被視作合法. (原因: 可創造”創作”的良性循環)
- 所有在十年後的任何版權物品, 被定性為可合法共享的產品. (原因: 因為大部份十年外的版權物品, 不能清楚界定版權的持有人, 而且多數也失去了商業價值, 而容許合法分享是讓歷史得以保留, 並讓一些參與過該創作的人仕, 可以用合法的途徑擁有自己的作品)
- 部份版權產品的內容作教育用途是可豁免版權責任. (原因: 因為教育是未來的社會支柱, 而使用部份版權產品作教育用途, 因為在學期間的學生未能自費購買參考物品, 而他們的目的也只是個人學習用途而非商業, 所以得以豁免)
- 在”安全港”的任何資源也是合法. (原因: 是真的黑白分明的版權合法性界定, 一切因盜版而造成的損失, 由提供盜版的人仕負責, 而任何使用在”安全港”提供的資訊服務也不用承擔任何隱性風險.)
- 版權的合法性由海關決定. 當然要配合有效的版權證明. 而在版權有爭議時, 海關作判決的角色. (原因: 只有沒有利益衝突的團體可以作中間人的裁判, 現在只有政府可以做這個角色)
- 任何系統管理員也有權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凍結懷疑盜版的資源, 在通知後沒有上訴申請, 一律可直接刪除. (原因: 因為劃一處理盜版的方式, 可有效和廣泛保護版權物品, 不再用官司作爭議)
- 任何安全港的上載資源(包括任何創作(如留言), 可免卻未通知下被刪除的問題. (原因: 讓市民不用擔心欺詐網站而可安心使用網上資源和不會因政治原因而被刪除作品, 也同時兌現香港的言論自由)
- 條例容許任何版權物品的格式轉換,並作個人或個別團體的私人用途. (原因: 法例要追上科技的發展)
- 在安全港的商戶, 沒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而在安全港底下的團體也是保障開發商的投資不會變成盜賊的財富. (原因: 確保投資者受到合法的權益)
- 海關不可交由任何一個私人機構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確保不會因職能問題,而造成貪污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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