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開出賭局: 版權條例能否通過?

各位覺得版權條例能否通過?

而現在現實環境”

  1. 政府車輛是他駕駛
  2. 傳媒報導方向是”藥”性的
  3. 本人不會再為任何政府政策出意見
  4. 本人不負責任何工程洗費和親身建造工程
  5. 泛民已是沒有任何話題可以再講
  6. 由一個”專業”人士說”真”的本人不是”真的”

買定離手, 唔賭都可以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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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也有責

我指的”責”不是把理解力和選擇強加於人, 而是就像甚麼撥款, 甚麼工程, 請你們自行解決. 而不是錢就我俾, 話事就你們的話事. 到要解釋實情時又潛水要我承擔. 而本人作出聲明, 他們真的想以”香港”自居, 請也把香港的”欠款”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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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家中時常在午夜被不明的年青人以大聲作擾攘行為

其實在午夜, 大部份人已進入睡眠時間, 而有時家外有一些年青人以聲音作出一些”影響心情”的行為, 而本人只是想說, 本人曾聽過其他鄰居說影響睡眠質素, 所以本人建議大家合作不要在大部人在午夜睡覺時製造噪音, 不是為了我, 而是鄰家有安靜地睡覺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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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的定義

有人說本人不接受”處理資料”由過去的單機時代,而進入全部資料也網上處理的時代. 而抱著對本人是否真的對”創新”的理念. 但是我想說, 本人就是”創新”, 在所有人認為網上才算進步的理念, 反而本人否決網上處理某些資料才算”創新”. 為甚麼線上化才算創新, 不去想若果單機也能做到網上連線效果, 那一樣才是”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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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創作版權問題的補充

註: 本人的部份創作受版權條例保護, 該創作內容只讓某些中立的機構作查閱,報導和使用. 請不要以”不知情”為理由任意分發本人的創作. 而任何個人的創作內容使用到本人的創作部份內容, 只需加入本人的範本便沒有違反規則, 而保護條例主要的目的是保護查閱權, 以讓中立的人士或團體用作報導事實, 所以必須讓某些團體有”變相的專利權”以用作第一時間報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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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識=常識, 那麼常識又是否事實

我明白供明的人士想以穩固的地基上建立自己的創作, 而穩固必須把物件與物件之間加上牢固的鉫鎖, 而這正是上十年香港經濟的運作模式, 而且此模式也建立堅固的”常識”, 但是我想說, 常識又是否事實? 如做運動可減肥, 我真的想問問, 香港又幾多肥人可以做運動後能減到肥, 而訂立此常識的人(只是從自己的利益出發去欺騙人, 至少這些例子得益的人是誰, 不用我多說), 而甚至為了”補”常識的準確性, 甚至傷害了人也不理, 如”金文現實化”, 把一些改名可能不太好的人遇上莫明奇妙的傷害, 實際只是人為安排, 來”補”常識的準確性, 所以本人才建議”變化才是永恒”, 而不是老找著不是事實的常識來傷害人和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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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制度下的資本主義

在現今的社會, 有人說市場制度下會使社會失控, 而就最近”拉布”的情況, 以本人來說, 他們要求不要再為娛樂媒體創作, 因為它會變成事實. 而就以政府車輛控制論, 即本人因”拉布”而導致實際情況的缺失. 沒有錯, 我的政府車輛是因”拉布”而不能駕駛, 但是政府的法案依然要經本人的政策執行, 而就”取代論”只是想教導學生你們看到的訊息, 不一定代表該訊息內容真的出自該身份的人的意見. 我只是想說, 做人要”對事不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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