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日期和時間: 2016-01-23 由 jack
最後更新日期和時間: 2018-12-02 00:02 由 jack
本人向對此條例的了解是: 加入更多免卻市民不小心違例的法案, 而就最近我看到是唯一(我個人看見到)的問題, 是指唱卡拉OK片段上網也會違法, 其實現時的法例可能也是這個”缺點”, 所以香港才會沒有”翻唱”外國音樂 (現在才明白), 而就這十年大家的經驗, 也明白這個道理”成也風雲,敗也風雲”, 沒說錯, 過去加強版權保護是保護了原創者, 但是因為受保護, 就失去免費宣傳(或賣廣告)的機會, 現在說流行YOUTUBER, 可能真的一個5分鐘的片段有數萬人點擊, 但是真正記得片中主角的有多少人? 因為YOUTUBER看的是片段內容, 而非人物 (這些有點離題), 不像某無記大台, 不斷有人幫手推二線上一線, 是變相的為劇集和人物宣傳, 但是因為版權, 就連fans把精彩的片段修改一下, 以增加變化和吸引力, 也受到限制. 而我不明白為甚麼現時只停留在cap圖階段,cap片真的沒有, 對如某些穿崩片段也只能從文字上理解,減卻了直接看片的理解力. 其實做創作的人, 十個有十個都想多些人去觀看或聆聽自己的創作, 而不是為了版權, 因為可能根本沒有人知道有該創作, 而導致只屬於自己一個人去觀看.
來源位置沒有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