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日期和時間: 2016-01-25 由 jack
最後更新日期和時間: 2018-12-02 00:05 由 jack
今天到外面走一轉, 便發現大眾對版權條例多了點認識, 但是有幾點本人想說, “抄”不是不準”抄”,但是要註明出處, 如今天看到有新聞指某衣服被模仿九成以上, 但是在衫上沒有標明是山寨貨, 基本上已是違反法例, 坦白說, 設計的版權保護是兩方面, 因為在現今社會, 版權的權力大部份落在富人的手中, 即一個窮書生可能每天也發明新東西,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而設計多數會被轉手到富人手中. 而新法例是保障原創者, 因為坦白說, 名牌不一定是”正版”, 只是他們有權力令設計合法吧. 而賣山寨貨反而才是真正保護原創的設計者.
補充:以上觀點建基於規則: 知識產權的相關物品一般市民可以用部份內容作新的設計, 但是設計是必須要表明創作的來源. 若果某些名牌以”某些原因”拿取別人的創作而沒有註明出處, 基本上是”理虧”, 而因為現時某些”奸商”以”奸”為商業標準, (因某些保護, 即明知理虧也會照做), 所以容許售賣”山寨貨”是要保護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創作者的創作不被侵蝕. 也是一般中小企的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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