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本人的部份創作受版權條例保護, 該創作內容只讓某些中立的機構作查閱,報導和使用. 請不要以”不知情”為理由任意分發本人的創作. 而任何個人的創作內容使用到本人的創作部份內容, 只需加入本人的範本便沒有違反規則, 而保護條例主要的目的是保護查閱權, 以讓中立的人士或團體用作報導事實, 所以必須讓某些團體有”變相的專利權”以用作第一時間報導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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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本人的部份創作受版權條例保護, 該創作內容只讓某些中立的機構作查閱,報導和使用. 請不要以”不知情”為理由任意分發本人的創作. 而任何個人的創作內容使用到本人的創作部份內容, 只需加入本人的範本便沒有違反規則, 而保護條例主要的目的是保護查閱權, 以讓中立的人士或團體用作報導事實, 所以必須讓某些團體有”變相的專利權”以用作第一時間報導事實.
坦白說, 10個人有10當遇到安裝軟件的時侯, 也不會看那些又長又繁複的用戶合約條文, 而新規例則是要求免卻合約條文的不平等情況. 舉例: 如果我買了某作業系統, 理應合法地使用, 如果軟件供應商暗地裏加入如”任何人也不能使用, 否則便是理虧”, 那麼在這個情況之下, 就算用戶細看條文, 你說要”同意”還是”不同意”?
或觀看電影電視的時侯, 理應買了一隻DVD回來看, 理應已被授權能夠觀看了, 但是和上面的條子一樣, 這樣連按”不同意”的機會也沒有, 那麼是否在購買DVD前在店來細閱用戶使用條文?
坦白說, 我可以說支持合約不受平等規則約束的人, 一定是想把不平等的條文加在他們的合約上, 若果是正當商人, 根本不用透過沒有人看的用戶合約條文來限制用戶, 因為其實用戶合約條文主要的目的是免責聲明和商業爭議時才使用的.
最近手機不斷創新, 由3G升到4G, 但是卻由月費任用, 改作按網絡流量收費, 因為他們認為”錢是萬能” (我真的不明白為甚麼所有環保工作也用錢解決), 只要收錢不讓人”濫用”便可解決了本身塞車的問題. 其實他們看少了一點, 就是有些人因為4G的高速服務太貴而用3G無限PLAN, 這也是一個塞車的原因, 因為他們以”慢速”下戴, 佔據網絡端, 因為下載速度與網絡端沒有直接關係, 而他們一直因為”下載慢”而佔據用戶端. 本人若果不限速下載, 反而讓網絡減輕負擔, 因為沒有人會為上網而上網, 特別是手機上網服務, 所以本人可以建議可以嘗試不限速下載, 看看情況有沒有改善.
本人過去是把大象記事本作日記記錄, 而因為過去一直支持創新科技,也會盡點綿力付月費去幫助”行家”. 而因為本人最近經濟有點困難, 而為未來的計劃安排物盡其用, 而大象記事本也發揮它的作用, 就是記錄每天的事情而已, 難聽點是秋後算帳, 好聽點是時間錦囊, 若果在我老年時回看, 一定別有一番風味. 而記事本的功能, 就是”記錄事情”吧. 而本人還會繼續使用它的免費功能作記事之用.
當然最保貴的事情,還是會用USB手指收埋吧. 這才是正常的常識, 你們不會貼銀紙在門口任人拿取, 任人塗鴉吧. (合作伙伴則例外)
今天到外面走一轉, 便發現大眾對版權條例多了點認識, 但是有幾點本人想說, “抄”不是不準”抄”,但是要註明出處, 如今天看到有新聞指某衣服被模仿九成以上, 但是在衫上沒有標明是山寨貨, 基本上已是違反法例, 坦白說, 設計的版權保護是兩方面, 因為在現今社會, 版權的權力大部份落在富人的手中, 即一個窮書生可能每天也發明新東西,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而設計多數會被轉手到富人手中. 而新法例是保障原創者, 因為坦白說, 名牌不一定是”正版”, 只是他們有權力令設計合法吧. 而賣山寨貨反而才是真正保護原創的設計者.
補充:以上觀點建基於規則: 知識產權的相關物品一般市民可以用部份內容作新的設計, 但是設計是必須要表明創作的來源. 若果某些名牌以”某些原因”拿取別人的創作而沒有註明出處, 基本上是”理虧”, 而因為現時某些”奸商”以”奸”為商業標準, (因某些保護, 即明知理虧也會照做), 所以容許售賣”山寨貨”是要保護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創作者的創作不被侵蝕. 也是一般中小企的一條出路.
隨著科技發展, 理應法例與時並進追隨科技發展而作修改, 而在追上潮流的時侯, 又要平衡版權持有人和消費者使用的權利.
舉例: 如現在已沒有人會直接使用CD播放, 但是法例還停留在”不可複製,轉換格式”等個人或私人使用的途徑. 而就最近數年音樂界的情況可以看到, 這些版權條例不但沒有保護到音樂界發展, 而且甚至導致音樂界到了冰河時期. 所以法例應回復到過往消費者的理解, 即可以說付錢”買”了CD後, 便可作私人用途, 如害怕CD會隨年月損毁, 便應可以複製副本來備份, 或是方便使用該音樂, 而可以把CD轉換成MP3在手機或電腦上播放. 而就延申到電影等, 理所當然是”買”了正版影碟後, 便可每個家人也可以分多次看, 所以所謂的”私人使用”不可局限於個人, 而本人覺得”家庭”為消費單位較為適合.
所以開放”私人使用”是反而保障版權持有人可以持續發展, 因為只是很簡單的道理是”殺雞取卵”, 當買回來的東西不能使用, 那麼還會有人買嗎?
在人們想像中互聯網就像大海一樣般神秘, 可能某處有收藏寶物, 某處卻四處匪類(網絡騙子), 這樣其實是一個世界的”公共圖書館”因一小班匪類而該家長卻步, 而這個問題一直也沒有人嘗試去解決. 而因為在經濟角度, 改革需要花大量的人力物力, 但是回本期卻無法估計. 而在管治角度看, 怕因為作出某些重大改變, 會影響國家安全的相關項目產生不必要的風險.
而就以上2個問題, 只是現時對改變有保留的利益己得者, 但是他們忘記了像清朝迷信上義和團, 而把所有改善生活的技術人士趕走或殺害, 最後當發現一直相信的安全, 其實只是子虛烏有, 外國人們給你們的改善工程不是為了他們可”經濟侵略”, 而是希望可產生良性的”因果循環”, 他們給了你們技術, 而你們有的就是人才, 而人才的供獻也改善他們的技術, 而另一方面, 若果當時清朝能充份了解外國的科技, 就不會被”義和團”作威作福的行為來保護自己, 而是以外國的技術來”以彼之道,還私彼身”來保護自己. 而不是不段用迷信的謊言來保護自己.
話說回頭, 可能在”大”的觀點, 技術上的改革並沒有實際改變, 而只是使用的技術字眼更改而已. 其實換過角度, 就像一些過去以為沒有可能的事, 可以用更簡單的方法去完成不是更好嗎? (舉例: 做網絡的人們便知道要以ipv4完全支援所有內聯網的機器是多麼複雜的事情, 而ipv6可把每部機器作相同的設計, 大大減低兼容和開發問題) 現在互聯網的技術還追不上比手機的發展, 為甚麼互聯網要停下來? 因為”迷信沒有結果”的觀點吧. 眼看香港只懂炒股票, 著重短線投資, 可能因為香港人太沉迷”叮噹”了, 以為每天起身, 昨天做過的錯事就會自動復原, 其實我想問, 你們昨天用了一元, 那麼明天那一元又是否還在你手裏?
再說回重點: 改革是痛苦的, 那麼我建議”新增”功能可以嗎? 就像以ipv4上再加上支援ipv6可以嗎? 就像當年unicode也是慢慢由只在新系統上支援, 變作像現今的那裏也用unicode支援的軟件了. 我坦白說, 若果以這個方案推行ipv6, 到時求人(開發商或使用者)用ipv4也沒有人會用了, 還記得曾稱霸一時的NOVELL嗎? 現在還有多少人還會用它, 除了那個不思進取的政府外, 還有甚麼人會用? 就連最簡單的IE更新, 也追究使系統不能用, 那麼IE的安全性缺陷又怎樣處理? 由它不安全地運作”政府的系統”? 還會像廣告那樣, “因為要俾多啲錢, 記得關閉系統升級功能”的理論嗎?
在剛接觸程式編寫裏, 建議以下幾點:
1. (有人覺得)最多餘, 又是最重要的是”備份”,因為往往找錯處的時侯,查看當中不同的內容, 這樣除錯便事半功倍.
2. 除錯時找到了不同的內容, 便要決定集中一個方向在各不同的內容去解決問題.
3. 測試修改後的變化, 檢查該修改部份會否製造更多問題.
4. 程式蜜月期, 在使用該程式時, 發現有問題不要立刻修改, 因為急於修改問題, 只是”頭痛醫頭, 腳痛醫腳”.
5. 以被發現的問題分析實際的原因, 當然有時只是數據錯誤所至.
6. 分析問題後, 檢查程式看看推論是否正確.
7. 回到第3點, 若果再找不到問題, 該程式可成為正式的版本了.
8. 又是(有人覺得)最多餘, 又是最重要的第1點了.
9. 備份不用所有修改也保留下來, 以最穩定的版本作基本的首要檢查便可.
在眾多電子媒體裏, 音樂CD是取代卡式帶並以數碼記錄, 但是那些已是80年代的事情了. 過了30多年, 為甚麼現在還存在音樂CD? 道理很簡單, 因為它是唯讀媒體, 放在任何CD機也可以播放, 並且總是有正確無誤的精美歌詞集 (現在網上的舊歌歌詞有時有點不正確), 讓人任何時侯把最近的生活投入音樂了. 而過去數10年讀取CD功能已是電腦或HI-FI的必要功能, 再讓音樂CD生存到現在. (若果像Playstation不向下兼容, 我本人相信很多歌曲也已經失傳了) 只可惜現在以平板或手機作娛樂媒體, 讀取CD的功能正面對淘汰的情況, (也代表音樂CD也快會被淘汰), 那麼”音樂”還可以用甚麼媒體的情況下統領市場30多年? 本人覺得可以放棄CD媒體, 而改用把歌曲轉為MP3 480K儲存在唯讀的MICRO SD CARD作儲存音樂媒體. 因為現在的技術只需加一條OTG CABLE+加讀卡器便可在平板或手機讀取檔案. 但是一個問題一直沒有人能解決的是盜版問題, 本人覺得有關方面不要再執念是否容許MP3檔案的複製自由, 因為就算加入甚麼保護技術 (像90-00年代的AVCD或其他防止複製音樂的技術), 也會有相應盜版出現(我相信行內人便會明白為甚麼), 而像現時由於某音樂版權註冊公司以”不需創作和投資”便可收取版權費, 只是會讓音樂公司和歌手失去暴光的機會, 使我個人覺得像以某種原因盜取別人在音樂上的努力. 那麼日後若果真的以MICRO SD CARD代替唱片, 是否代表跟那某機構再沒有關係?
還有一點, 就是現在大力宣傳的雲端音樂. 以本人嘗試過相關服務, 發現必需付上月費才可選播, 並且部份也要線上串流播放, 以4G限用量PLAN來說, 串流服務就等同作廢, (除非閣下真的不自在多付點手機月費), 而它另外一個優點就是有大量歌曲選擇, 但是對有選擇有困難的人們卻是一個缺點, 就算以隨機播放的情況, 往往播放一些自己不喜歡的歌是一件很掃興的事. 其實歌曲不像電影般看1-2次便看厭, 音樂也有”繞樑三日”之成語 (成語的出處是我和家人去完狄士尼後, 真的三日內去到那裏也像在聽到巡遊的歌曲) 即好聽的歌聽很多次也不會厭的). 一句可以說明”貴精不貴多”.
P.S.: 回想起確實音樂CD興起是1992年開始. 也是超任剛流行的年份.
現在很多東西也以終生保固做綽頭. 不但只是電子硬件, 有某些軟件也說是終生保固. 但是我上兩年買了某牌子的軟件, 因為多次升級和重裝系統, 而讓註冊的限制次數. 以終生保固來說, 我找軟件的支援部便可解決問題. 但是該支援部以”懷疑一個版權軟件安裝多部電腦”為理由, 一直拖著不給我新的註冊碼.實情我一直只是一部電腦使用, 而那部電腦正正就是我重新安裝的電腦. 它既沒有反安裝設計, 但是又不提供重設註冊碼功能, 難道所謂”終生保固”只是保固”筫疑我的誠信”的服務? 其實甚麼”終生”與”永恒”, 也只是”騙人的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