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罷工逼老闆換董事

如果員工以罷工, 逼老闆換董事, 這是否一個很好笑的笑話, 因為換董事即換公司, 而老闆也只是被騁用作管理員工, 而現在員工罷工, 老闆是有絕對責任擺平, 但是現在的情況是老闆不想得失員工, 又不想得失董事, 而任由員工”控制”公司, 而當董事質問老闆時, 就說員工罷工, 與我沒有關係, 而在員工質問時, 則說董事不肯退位, 與我沒有關係. 而員工忘記了董事即是公司, 公司即是董事, 若果真的換董事, 那麼公司可以執笠, 員工可以理直氣壯地繼續停工了. 這樣相信天真的員工可以滿足了不勞而”獲”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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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九巴公司的印像

最近傳出九巴續期的申請消息, 其實本人一向對九巴也有好的印像, 因為他們是不斷尋求創新, 引入新系統, 如車站報時和新型巴士等. 而他們是把專利用回在巴士服務上的, 所以他們沒有白白把資金袋入董事袋中, 所以本人建議為九巴通過續期申請. 只是還有一點不太好, 就是班次較疏落, 平均一班車要15分鐘一班有點慢, 可否把車費微微提高與港鐵差不多, 把車的班次加密, 讓那些早上上班的人可以安安樂樂坐車睡覺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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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高鐵的延誤和停工的影響性

就高鐵的延誤, 主要是因為誤判工程時期, (不但是高鐵而已,港鐵其他工程也一樣), 因為他們的開發策略像打機般一關關打下去, 而由於遇計與現實的分別, 即(某種估計)下的時間, 與實際所需工程的時間有很大差別, 就像一班列車”遲到”, 其他列車的時間便錯了一樣. 這正是港鐵的經營模式的缺點. 我舉例, 他們封了月台幾年, 但是從來沒有動工, 這是甚麼原因, 行內人便會明白. 就是合約寫何時動工, 一直沒有到那天的到來也不開工, 而實際情況是有時工人忙到通宵逹旦, 有時閒著甚麼也沒事做(因為未到期開工) 這也是這十多年政府工程的缺點, 就是我有我收月薪, 你有沒有得使用直至日期的到來. 若果那麼快給你們用, 我怎樣保住飯碗? (本人是曾經做過政府工程的人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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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例的理解2

今天到外面走一轉, 便發現大眾對版權條例多了點認識, 但是有幾點本人想說, “抄”不是不準”抄”,但是要註明出處, 如今天看到有新聞指某衣服被模仿九成以上, 但是在衫上沒有標明是山寨貨, 基本上已是違反法例, 坦白說, 設計的版權保護是兩方面, 因為在現今社會, 版權的權力大部份落在富人的手中, 即一個窮書生可能每天也發明新東西,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而設計多數會被轉手到富人手中. 而新法例是保障原創者, 因為坦白說, 名牌不一定是”正版”, 只是他們有權力令設計合法吧. 而賣山寨貨反而才是真正保護原創的設計者.

補充:以上觀點建基於規則: 知識產權的相關物品一般市民可以用部份內容作新的設計, 但是設計是必須要表明創作的來源. 若果某些名牌以”某些原因”拿取別人的創作而沒有註明出處, 基本上是”理虧”, 而因為現時某些”奸商”以”奸”為商業標準, (因某些保護, 即明知理虧也會照做), 所以容許售賣”山寨貨”是要保護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創作者的創作不被侵蝕. 也是一般中小企的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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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歧視的定義

本人對歧視有以下看法:

1.+ 一個大肚有BB的女士被炒,老闆是犯法. 那麼一個犯錯但是不能炒大肚的伙記是否歧視其他安守本份的員工?

2. 一個不接受同性戀的人被看作歧視, 那麼由於某人的性相向是正常而被同性戀的人們說歧視, 甚至要求立法同意他們的行為, 是否歧視大部份正常的人們不認同同性戀的人?

3. 一個傷殘的人,用$2撘車被指濫用社會資源, 那麼坐的士的人又是否濫用公具交通資源?

結論:

不論你是任何身份,基本上不接受別人的價值觀, 在現在大部份人眼中也被看作歧視, 那麼會有甚麼不會歧視? 在這個理論中, 即窮人歧視富人, 富人也歧視窮人, 年青的歧視老人, 老人也歧視年青人. 所以小眾份子不要再拿出”歧視”的口號, 因為你們也是在歧視大部份人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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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版權條例唯一是一般市民擔心的問題

本人向對此條例的了解是: 加入更多免卻市民不小心違例的法案, 而就最近我看到是唯一(我個人看見到)的問題, 是指唱卡拉OK片段上網也會違法, 其實現時的法例可能也是這個”缺點”, 所以香港才會沒有”翻唱”外國音樂 (現在才明白), 而就這十年大家的經驗, 也明白這個道理”成也風雲,敗也風雲”, 沒說錯, 過去加強版權保護是保護了原創者, 但是因為受保護, 就失去免費宣傳(或賣廣告)的機會, 現在說流行YOUTUBER, 可能真的一個5分鐘的片段有數萬人點擊, 但是真正記得片中主角的有多少人? 因為YOUTUBER看的是片段內容, 而非人物 (這些有點離題), 不像某無記大台, 不斷有人幫手推二線上一線, 是變相的為劇集和人物宣傳, 但是因為版權, 就連fans把精彩的片段修改一下, 以增加變化和吸引力, 也受到限制. 而我不明白為甚麼現時只停留在cap圖階段,cap片真的沒有, 對如某些穿崩片段也只能從文字上理解,減卻了直接看片的理解力. 其實做創作的人, 十個有十個都想多些人去觀看或聆聽自己的創作, 而不是為了版權, 因為可能根本沒有人知道有該創作, 而導致只屬於自己一個人去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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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例與科技發展和擁有權的理解

隨著科技發展, 理應法例與時並進追隨科技發展而作修改, 而在追上潮流的時侯, 又要平衡版權持有人和消費者使用的權利.

舉例: 如現在已沒有人會直接使用CD播放, 但是法例還停留在”不可複製,轉換格式”等個人或私人使用的途徑. 而就最近數年音樂界的情況可以看到, 這些版權條例不但沒有保護到音樂界發展, 而且甚至導致音樂界到了冰河時期. 所以法例應回復到過往消費者的理解, 即可以說付錢”買”了CD後, 便可作私人用途, 如害怕CD會隨年月損毁, 便應可以複製副本來備份, 或是方便使用該音樂, 而可以把CD轉換成MP3在手機或電腦上播放. 而就延申到電影等, 理所當然是”買”了正版影碟後, 便可每個家人也可以分多次看, 所以所謂的”私人使用”不可局限於個人, 而本人覺得”家庭”為消費單位較為適合.

所以開放”私人使用”是反而保障版權持有人可以持續發展, 因為只是很簡單的道理是”殺雞取卵”, 當買回來的東西不能使用, 那麼還會有人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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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重啟興建焚化爐諮詢

 

現在香港面對垃圾堆填區爆滿的問題, 在幾年前已開始對外諮詢, 但是就為了居民的反對而不了了之… 但是垃圾還是要處理, 在長此下去, 垃圾只有堆在各戶的門外了.

就上次諮詢的對外參考例子, 如日本方面, 每區有小型焚化爐, 因為現時的科技可”零污染”, 只排二氧化碳, 已不像當年的噴污煙的建設. 並且分區可減低運送成本和污染. 也可解決沒有人願意接”厭惡性”的建築的問題. 再者可產生再生能源.

我相信, 把垃圾推在一起的污染絕對比焚燒垃圾為大, 因為垃圾堆會繁殖害蟲和細菌, 而焚燒垃圾才是根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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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中國香港的市民對本港旅遊的見解

本人在港居住了很多年了, 但是其實香港很多地點我也沒有去過, 而我對本港的市民在香港旅遊, 可以再造就好客香港的情況.

  1. 現在推行的”奇岩怪石”對很多人來說, 是亳無吸引力的. 因為要花很長的交通時間去看石頭, 這一點對香港人來說吸引力不大.
  2. 現在如長洲等知名的旅遊景點, 在假日真的像旺角一樣那麼多人, 而大部份也是香港以外的遊客參觀, 而香港人只有在大眾上班的日子, 才可以愉快地參觀各旅遊景點.
  3. 香港的食物是世界中出名好吃的東西. 所以飲食絕對可以為香港旅遊業帶來外地遊客, 而不是介紹香港有甚麼”米芝連”,而是簡單地就像波蘿油, 奶茶等茶餐廰的廉價食物才是真正的美食.
  4.  其實本地潛在很多家庭式的本地遊客,但是在本地包團一向都較貴一點, 其實可以設立多點的平日的家庭式旅遊團, 可以滿足以上要求, 可以讓家長不用做大量資料搜集而安排滿意的行程.
  5. 其實如深水埗般的地攤, 在”高尚”的人眼中, 只是賣垃圾, 但是識貨之人便會明白也是尋寶的地方. 這點就連外國人也知道, 反而做本地地區規劃的人不知道, 而讓本地的特色旅遊景點不斷消失.

建議:

  1. 因為反正要對”奇岩怪石”作保護, 而提升作旅遊景點有點本沒倒置, 索性不要再宣傳便可.
  2. 在平日也加開船隻往來各景點, 甚至可以有多景點的”日票”, 以讓遊客不用太集中某地區.
  3. 其實希望”領展”可以合作, 不再讓所有茶餐廰變作大型連鎖快餐店, 因為那些也是香港特色.
  4. 可以在社區中心提供義工,作有關平日旅遊的安排.
  5. 就算特色景點因舊區要重建要消失,但是其實可以在新市鎮(如天水圍等)安排建立一些”有主題”的特色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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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香港的福利政策的見解

香港的福利政策, 已有分辦”有需要”的人士的規則, 而向該批人士作出生活上的補助. 所以不用針對”誰是有需要”來作討論.

而作為長遠的福利政策, 相信已有一定的建議, 其實任何辦別資格的政策, 總會有一些”不能分類”的情況發生, 當中若果因為一些特別個案而修正分辦的方法, 只會製造更多空間產生問題, 所以應保留彈性處理的方案. 而一些”黑白分明”的份子往往針對一些”彈性個案”, 用貪污或官商鈎結等借口來拖延, 往往那些”彈性個案”就是最需要幫助的人, 因為通過”彈性個案”, 真的有如關公”過五關,斬六將”來換取一般人認為”垂手可得”的東西.

所以在明年的財政方案推出, 希望各人事可以高抬貴手, 不要再拉布了. 因為”他朝身體也相同”.

P.S. 就新方案偏向對有需要人士, 是因為不是現金補貼, 是建議使用一種新的方法, 較為”要求高”的人就算給他們資格也不會參與. 至於詳細情況待有確實方案推出才再討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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