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些人感到不安的版權問題

本人知道行規是不要公開, 但是看見很多人受”還證”的問題, 而本人在此說有關新版權規則的定義:

  1. 由本人發牌的原因, 只是為了分辦是本人測試過沒有問題的服務, 而若果其他人喜歡冒險, 可以使用一些沒有本人發牌的服務, 但是就要冒著帶有不良內容或相關不良的風險.
  2. 轉發別人的知識產權物品, 要負上相關的版權責任 (即現在的版權持有人可以要求下架和保留追究權利). 但是一般私人使用不受限制.
  3. 任何首次發售或公佈的知識產權物品的十年後, 在沒有該物品的產權持有人的聯絡方法下, 一律容許作轉售或分享.
  4. 版權擁有繼承權, 即是可以用公司形式或個人形式繼承版權.
  5. 任何只是作二次創作或以小部份知識產權物品作其他創作品的元素, 不存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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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的合理要求

正所謂, 相見好, 同住難.. 一家人往往因小事而吵鬧. 而往往給人的印是家人不和. 而當一家人流著同一樣的血時, 就像可以沖淡心中的恕氣, 是一般人說的”一家人沒有隔夜仇”, 而在400呎的屋內, 發生了很奇怪的事情, 就是有一些不太熟悉的家外人, 不斷責駡家中其中一個人, 說他怎樣對家庭不好, 怎樣傷害家人, 而要為”正義”出頭把他的惡行說出, 但是當有人問到家人, 他做過甚麼傷天害理的事時, 家人苦苦思考也想不出, 不過也不會見怪, 正所謂一家不知一家事. 但是最奇怪的事, 有家外人要從家裏逼走家中流著同一樣血家人, 而想取而代之, 進註別人的家裏, 這樣真的百思不得其解, 為甚麼會有人把將直系親屬的家人趕走, 再取而代之, 被當作是合情合理的正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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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罷工逼老闆換董事

如果員工以罷工, 逼老闆換董事, 這是否一個很好笑的笑話, 因為換董事即換公司, 而老闆也只是被騁用作管理員工, 而現在員工罷工, 老闆是有絕對責任擺平, 但是現在的情況是老闆不想得失員工, 又不想得失董事, 而任由員工”控制”公司, 而當董事質問老闆時, 就說員工罷工, 與我沒有關係, 而在員工質問時, 則說董事不肯退位, 與我沒有關係. 而員工忘記了董事即是公司, 公司即是董事, 若果真的換董事, 那麼公司可以執笠, 員工可以理直氣壯地繼續停工了. 這樣相信天真的員工可以滿足了不勞而”獲”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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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九巴公司的印像

最近傳出九巴續期的申請消息, 其實本人一向對九巴也有好的印像, 因為他們是不斷尋求創新, 引入新系統, 如車站報時和新型巴士等. 而他們是把專利用回在巴士服務上的, 所以他們沒有白白把資金袋入董事袋中, 所以本人建議為九巴通過續期申請. 只是還有一點不太好, 就是班次較疏落, 平均一班車要15分鐘一班有點慢, 可否把車費微微提高與港鐵差不多, 把車的班次加密, 讓那些早上上班的人可以安安樂樂坐車睡覺到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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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對高鐵的延誤和停工的影響性

就高鐵的延誤, 主要是因為誤判工程時期, (不但是高鐵而已,港鐵其他工程也一樣), 因為他們的開發策略像打機般一關關打下去, 而由於遇計與現實的分別, 即(某種估計)下的時間, 與實際所需工程的時間有很大差別, 就像一班列車”遲到”, 其他列車的時間便錯了一樣. 這正是港鐵的經營模式的缺點. 我舉例, 他們封了月台幾年, 但是從來沒有動工, 這是甚麼原因, 行內人便會明白. 就是合約寫何時動工, 一直沒有到那天的到來也不開工, 而實際情況是有時工人忙到通宵逹旦, 有時閒著甚麼也沒事做(因為未到期開工) 這也是這十多年政府工程的缺點, 就是我有我收月薪, 你有沒有得使用直至日期的到來. 若果那麼快給你們用, 我怎樣保住飯碗? (本人是曾經做過政府工程的人的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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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修例的理解2

今天到外面走一轉, 便發現大眾對版權條例多了點認識, 但是有幾點本人想說, “抄”不是不準”抄”,但是要註明出處, 如今天看到有新聞指某衣服被模仿九成以上, 但是在衫上沒有標明是山寨貨, 基本上已是違反法例, 坦白說, 設計的版權保護是兩方面, 因為在現今社會, 版權的權力大部份落在富人的手中, 即一個窮書生可能每天也發明新東西, 但是因為”某些原因”而設計多數會被轉手到富人手中. 而新法例是保障原創者, 因為坦白說, 名牌不一定是”正版”, 只是他們有權力令設計合法吧. 而賣山寨貨反而才是真正保護原創的設計者.

補充:以上觀點建基於規則: 知識產權的相關物品一般市民可以用部份內容作新的設計, 但是設計是必須要表明創作的來源. 若果某些名牌以”某些原因”拿取別人的創作而沒有註明出處, 基本上是”理虧”, 而因為現時某些”奸商”以”奸”為商業標準, (因某些保護, 即明知理虧也會照做), 所以容許售賣”山寨貨”是要保護沒有自我保護能力的創作者的創作不被侵蝕. 也是一般中小企的一條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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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歧視的定義

本人對歧視有以下看法:

1.+ 一個大肚有BB的女士被炒,老闆是犯法. 那麼一個犯錯但是不能炒大肚的伙記是否歧視其他安守本份的員工?

2. 一個不接受同性戀的人被看作歧視, 那麼由於某人的性相向是正常而被同性戀的人們說歧視, 甚至要求立法同意他們的行為, 是否歧視大部份正常的人們不認同同性戀的人?

3. 一個傷殘的人,用$2撘車被指濫用社會資源, 那麼坐的士的人又是否濫用公具交通資源?

結論:

不論你是任何身份,基本上不接受別人的價值觀, 在現在大部份人眼中也被看作歧視, 那麼會有甚麼不會歧視? 在這個理論中, 即窮人歧視富人, 富人也歧視窮人, 年青的歧視老人, 老人也歧視年青人. 所以小眾份子不要再拿出”歧視”的口號, 因為你們也是在歧視大部份人的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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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版權條例唯一是一般市民擔心的問題

本人向對此條例的了解是: 加入更多免卻市民不小心違例的法案, 而就最近我看到是唯一(我個人看見到)的問題, 是指唱卡拉OK片段上網也會違法, 其實現時的法例可能也是這個”缺點”, 所以香港才會沒有”翻唱”外國音樂 (現在才明白), 而就這十年大家的經驗, 也明白這個道理”成也風雲,敗也風雲”, 沒說錯, 過去加強版權保護是保護了原創者, 但是因為受保護, 就失去免費宣傳(或賣廣告)的機會, 現在說流行YOUTUBER, 可能真的一個5分鐘的片段有數萬人點擊, 但是真正記得片中主角的有多少人? 因為YOUTUBER看的是片段內容, 而非人物 (這些有點離題), 不像某無記大台, 不斷有人幫手推二線上一線, 是變相的為劇集和人物宣傳, 但是因為版權, 就連fans把精彩的片段修改一下, 以增加變化和吸引力, 也受到限制. 而我不明白為甚麼現時只停留在cap圖階段,cap片真的沒有, 對如某些穿崩片段也只能從文字上理解,減卻了直接看片的理解力. 其實做創作的人, 十個有十個都想多些人去觀看或聆聽自己的創作, 而不是為了版權, 因為可能根本沒有人知道有該創作, 而導致只屬於自己一個人去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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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法例與科技發展和擁有權的理解

隨著科技發展, 理應法例與時並進追隨科技發展而作修改, 而在追上潮流的時侯, 又要平衡版權持有人和消費者使用的權利.

舉例: 如現在已沒有人會直接使用CD播放, 但是法例還停留在”不可複製,轉換格式”等個人或私人使用的途徑. 而就最近數年音樂界的情況可以看到, 這些版權條例不但沒有保護到音樂界發展, 而且甚至導致音樂界到了冰河時期. 所以法例應回復到過往消費者的理解, 即可以說付錢”買”了CD後, 便可作私人用途, 如害怕CD會隨年月損毁, 便應可以複製副本來備份, 或是方便使用該音樂, 而可以把CD轉換成MP3在手機或電腦上播放. 而就延申到電影等, 理所當然是”買”了正版影碟後, 便可每個家人也可以分多次看, 所以所謂的”私人使用”不可局限於個人, 而本人覺得”家庭”為消費單位較為適合.

所以開放”私人使用”是反而保障版權持有人可以持續發展, 因為只是很簡單的道理是”殺雞取卵”, 當買回來的東西不能使用, 那麼還會有人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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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重啟興建焚化爐諮詢

 

現在香港面對垃圾堆填區爆滿的問題, 在幾年前已開始對外諮詢, 但是就為了居民的反對而不了了之… 但是垃圾還是要處理, 在長此下去, 垃圾只有堆在各戶的門外了.

就上次諮詢的對外參考例子, 如日本方面, 每區有小型焚化爐, 因為現時的科技可”零污染”, 只排二氧化碳, 已不像當年的噴污煙的建設. 並且分區可減低運送成本和污染. 也可解決沒有人願意接”厭惡性”的建築的問題. 再者可產生再生能源.

我相信, 把垃圾推在一起的污染絕對比焚燒垃圾為大, 因為垃圾堆會繁殖害蟲和細菌, 而焚燒垃圾才是根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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