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的版權條例

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已實行的版權條例. 因為單單只是用金庸小說的角色名字, 而乎合以部份版權內容作商業用途, 但是我明那是民事版權問題, 但是沒有必要, 我建議一般市民不要為了一時之創作興趣, 再做沒有回報的事情, 而冒著可以俾人告的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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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與現時的版權條例有關的人仕的忠告

本人認輸了. 本人不能與泛民們爭鬥, 所以本人現在投降. 不再嘗試通過新的版權條例. 而大家(業界和二次創作的人仕), 是泛民讓你們沒有創作的權利. 而不是政府. 年青人真的要清醒, 不讓你們可以隨意二次創作的不是政府也不是我, 而是那班泛民. 因為現時的法例二次創作有犯法的可能. 我真的不明白政府為你們年青人做了那麼多, 也要阻礙, 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到底想要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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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清醒下啦

最後一個忠告: 以現時的版權條例, 基本上除了打官司之外, 沒有可能判決作版權的擁有者, 特別是如顧家輝的歌, 普通人以為版權是他的, 其實是他以前的公司才對, 而他開演唱會則要付他以前公司的版權費, 但是他以前的公司已不存在, 而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版權, 因為版權人已經不在. 而所有作品, 甚至日後的作品, 也會在世上慢慢消失, 就是因為沒有授權的可能, 你們明不明白? 除非明知犯法也要用該版權物品, 即是逼所有創作者做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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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版權的定議分享

補充: 在安全港的商戶, 沒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而在安全港底下的團體也是保障開發商的投資不會變成盜賊的財富. 所以若果亞視不能再以開發和生產來作經營, 而以十年的版權物品作經營, 還可以在安全港的一份子. 相反, 作為一個中立人士, 沒有理由交由任何一個私人機構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也不能滿足”安全港”的聲譽. 而本人可建議他們可以作零售商或分銷商, 以像團購的模式繼續經營. 若果可以用低價錢買到新的產品, 再等多一會也無礙. 算是另一條出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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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白X超級市場退貨的質詢

本人在白X某天買了”芝麻糊”, 當時明明牌上寫$11~$12, 不太記得價值, 而收錢時卻收$50~, 當時結賬時不知道, 到了回家才發現打錯價, 於是”撘車“回白X退貨, (我用小人之心想)那個收銀員在退貨時要求用信用卡取消單,再簽單的方法退款, 而用作”罰”我偷積分的問題. 但是我想說, 我撘車也要$1.7, 那麼積分有沒有多過$1.7×2 = $3.4? 若果說只是為了退貨而退貨, 那個人肯定精神有問題, 為了退貨我不用回到家裏才退吧, 所以所有疑點歸於被告, 我說”欲加之罪, 何患無詞”不是胡亂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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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版權的定議分享

  1. 任何二次創作或改編部份版權資訊物品作開發或創作用途, 被視作合法. (原因: 可創造”創作”的良性循環)
  2. 所有在十年後的任何版權物品, 被定性為可合法共享的產品. (原因: 因為大部份十年外的版權物品, 不能清楚界定版權的持有人, 而且多數也失去了商業價值, 而容許合法分享是讓歷史得以保留, 並讓一些參與過該創作的人仕, 可以用合法的途徑擁有自己的作品)
  3. 部份版權產品的內容作教育用途是可豁免版權責任. (原因: 因為教育是未來的社會支柱, 而使用部份版權產品作教育用途, 因為在學期間的學生未能自費購買參考物品, 而他們的目的也只是個人學習用途而非商業, 所以得以豁免)
  4. 在”安全港”的任何資源也是合法. (原因: 是真的黑白分明的版權合法性界定, 一切因盜版而造成的損失, 由提供盜版的人仕負責, 而任何使用在”安全港”提供的資訊服務也不用承擔任何隱性風險.)
  5. 版權的合法性由海關決定. 當然要配合有效的版權證明. 而在版權有爭議時, 海關作判決的角色. (原因: 只有沒有利益衝突的團體可以作中間人的裁判, 現在只有政府可以做這個角色)
  6. 任何系統管理員也有權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凍結懷疑盜版的資源, 在通知後沒有上訴申請, 一律可直接刪除. (原因: 因為劃一處理盜版的方式, 可有效和廣泛保護版權物品)
  7. 任何安全港的上載資源(包括任何創作(如留言), 可免卻未通知下被刪除的問題. (原因: 讓市民不用擔心欺詐網站而可安心使用網上資源和不會因政治原因而被刪除作品, 也同時兌現香港的言論自由)
  8. 條例容許任何音樂的格式轉換,並作個人或個別團體的私人用途. (原因: 法例要追上科技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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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的”合法”使用權益

其實有很多市民(特別是網民)對日後網上的盜版行為加以監控是網絡23條的指控. 其實政府把”合法性”作清楚的定義, 是為了市民有良好發展的社會環境, 因為一般市民在”無條件”享受盜版時, 有沒有想過為甚麼他們提供”無條件”的盜版給你們? 而這些事情是否讓網民反思為甚麼這個世界上有免費的午餐? 而你們有沒有想過支持違法的盜版行為, 而成為他們的門徒而不自知? 這些都是我的經歷說明給我聽, 在你們沉迷盜版資源時, 其實是為非法團體提供資金, 作為社會上的隱患. 為甚麼越來越多人支持反對政府, 為甚麼有六萬幾人投票給暴徒, 而這些投票的人仕大部份也是首投族? 真的單純因為國民教育失敗而導致嗎? 所以各位做父母的人仕, 你們想子女有好的成長, 一些很微小的違法行為, 也可能改變他們一生.

自問自答:

  1. “無條件”的盜版和”提供資金的理論”的原因: 因為必需使用他們的工具才能下載或串流, 而就像木馬般控制下載盜版的電腦.
  2. 成為門徒: 因為不明白開發商的成本是需要靠發售產品而回本, 而由於他們一向非法下載而不知道每樣東西也要有成本的, 他們會不珍惜所有存在的東西, 認為任何東西也是隨手可得的. 任何要求平等交易的東西也是”奸商”, 但是他們把”奸商”趕絕, 這樣對整個社會的就業氣氛也影響, 如老闆明知生產沒有錢賺, 還會投資嗎?還會製造就業機會嗎? 像”亞視”被他們趕絕, 因為他們覺得有免費電視台是理所當然, 而政府也被他們當作像”亞視”一樣的一個多餘的角色. 不然他們不會總把不論貧富也要派錢, 因為他們的錯誤觀念是政府可以印銀紙, 要多少錢便多少錢. 實際有常識的人也知道不是吧.
  3. (個人分析)暴民被選的原因, 是因為他們反對政府, 而就第2點門徒的理論, 這樣的惡性循環便不斷下去. 很快就會把整個公平的社會破壞, 到時就像賣白粉一樣, 開始時就免費, 到時他們錯誤的觀念固定成”營”後, 真的想免費已沒有這支歌唱了. 而為他們守護”公平原則”的團體和機構而被他們逼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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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對領展的誤解

最近有報導指領展趕走小商戶的新聞, 而此報導其實就如被指阻止小販賣魚蛋的理論差不多. 因為本人親身體會過被”包租”的街市, 有清潔而沒有積水的道路, 冷氣開放,  多種類的貨物選擇, 最重要是貨物售賣與未改裝街市前差不多, 而雖然像一個集團, 其實也是分租給小商戶以合作模式經營, 所以若果以趕絕小商戶是有點不太懂實際情況, 甚至沒有體會過那些被包租的街市情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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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些人感到不安的版權問題

本人知道行規是不要公開, 但是看見很多人受”還證”的問題, 而本人在此說有關新版權規則的定義:

  1. 由本人發牌的原因, 只是為了分辦是本人測試過沒有問題的服務, 而若果其他人喜歡冒險, 可以使用一些沒有本人發牌的服務, 但是就要冒著帶有不良內容或相關不良的風險.
  2. 轉發別人的知識產權物品, 要負上相關的版權責任 (即現在的版權持有人可以要求下架和保留追究權利). 但是一般私人使用不受限制.
  3. 任何首次發售或公佈的知識產權物品的十年後, 在沒有該物品的產權持有人的聯絡方法下, 一律容許作轉售或分享.
  4. 版權擁有繼承權, 即是可以用公司形式或個人形式繼承版權.
  5. 任何只是作二次創作或以小部份知識產權物品作其他創作品的元素, 不存有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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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的合理要求

正所謂, 相見好, 同住難.. 一家人往往因小事而吵鬧. 而往往給人的印是家人不和. 而當一家人流著同一樣的血時, 就像可以沖淡心中的恕氣, 是一般人說的”一家人沒有隔夜仇”, 而在400呎的屋內, 發生了很奇怪的事情, 就是有一些不太熟悉的家外人, 不斷責駡家中其中一個人, 說他怎樣對家庭不好, 怎樣傷害家人, 而要為”正義”出頭把他的惡行說出, 但是當有人問到家人, 他做過甚麼傷天害理的事時, 家人苦苦思考也想不出, 不過也不會見怪, 正所謂一家不知一家事. 但是最奇怪的事, 有家外人要從家裏逼走家中流著同一樣血家人, 而想取而代之, 進註別人的家裏, 這樣真的百思不得其解, 為甚麼會有人把將直系親屬的家人趕走, 再取而代之, 被當作是合情合理的正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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