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版權條例建議

  1. 任何二次創作或改編部份版權資訊物品作開發或創作用途, 被視作合法. (原因: 可創造”創作”的良性循環)
  2. 所有在十年後的任何版權物品, 被定性為可合法共享的產品. (原因: 因為大部份十年外的版權物品, 不能清楚界定版權的持有人, 而且多數也失去了商業價值, 而容許合法分享是讓歷史得以保留, 並讓一些參與過該創作的人仕, 可以用合法的途徑擁有自己的作品)
  3. 部份版權產品的內容作教育用途是可豁免版權責任. (原因: 因為教育是未來的社會支柱, 而使用部份版權產品作教育用途, 因為在學期間的學生未能自費購買參考物品, 而他們的目的也只是個人學習用途而非商業, 所以得以豁免)
  4. 在”安全港”的任何資源也是合法. (原因: 是真的黑白分明的版權合法性界定, 一切因盜版而造成的損失, 由提供盜版的人仕負責, 而任何使用在”安全港”提供的資訊服務也不用承擔任何隱性風險.)
  5. 版權的合法性由海關決定. 當然要配合有效的版權證明. 而在版權有爭議時, 海關作判決的角色. (原因: 只有沒有利益衝突的團體可以作中間人的裁判, 現在只有政府可以做這個角色)
  6. 任何系統管理員也有權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凍結懷疑盜版的資源, 在通知後沒有上訴申請, 一律可直接刪除. (原因: 因為劃一處理盜版的方式, 可有效和廣泛保護版權物品, 不再用官司作爭議)
  7. 任何安全港的上載資源(包括任何創作(如留言), 可免卻未通知下被刪除的問題. (原因: 讓市民不用擔心欺詐網站而可安心使用網上資源和不會因政治原因而被刪除作品, 也同時兌現香港的言論自由)
  8. 條例容許任何版權物品的格式轉換,並作個人或個別團體的私人用途. (原因: 法例要追上科技的發展)
  9. 在安全港的商戶, 沒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而在安全港底下的團體也是保障開發商的投資不會變成盜賊的財富. (原因: 確保投資者受到合法的權益)
  10. 海關不可交由任何一個私人機構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確保不會因職能問題,而造成貪污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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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的版權條例

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已實行的版權條例. 因為單單只是用金庸小說的角色名字, 而乎合以部份版權內容作商業用途, 但是我明那是民事版權問題, 但是沒有必要, 我建議一般市民不要為了一時之創作興趣, 再做沒有回報的事情, 而冒著可以俾人告的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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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與現時的版權條例有關的人仕的忠告

本人認輸了. 本人不能與泛民們爭鬥, 所以本人現在投降. 不再嘗試通過新的版權條例. 而大家(業界和二次創作的人仕), 是泛民讓你們沒有創作的權利. 而不是政府. 年青人真的要清醒, 不讓你們可以隨意二次創作的不是政府也不是我, 而是那班泛民. 因為現時的法例二次創作有犯法的可能. 我真的不明白政府為你們年青人做了那麼多, 也要阻礙, 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到底想要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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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清醒下啦

最後一個忠告: 以現時的版權條例, 基本上除了打官司之外, 沒有可能判決作版權的擁有者, 特別是如顧家輝的歌, 普通人以為版權是他的, 其實是他以前的公司才對, 而他開演唱會則要付他以前公司的版權費, 但是他以前的公司已不存在, 而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版權, 因為版權人已經不在. 而所有作品, 甚至日後的作品, 也會在世上慢慢消失, 就是因為沒有授權的可能, 你們明不明白? 除非明知犯法也要用該版權物品, 即是逼所有創作者做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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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亞視一個建議:

我明白你們被某一班人以不乎事實的新聞, 影響商業評級和投資者的意向, 你們絕對有權就因為不乎事實的新聞報導, 向發放消息的人仕追討因不實報導而造成損失. 如因財困而沒有政府牌照, 或每天也說是最後一日廣播, 這一切也是可以證實是不乎合事實的. 而就某些說員工沒有薪金, 這些也是可以有量度的查實是否事實. 所以立定決心把事實向執法部門反映, 因為現時已有規則保障新聞不能因不實的報導而影響商業運作而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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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九頭蛇言論的理解

他的比喻: 即是像一個工人上班收取工資, 而另一班小部份人士每當他出糧的時侯, 便把他的薪金搶去. 而這個版權條例是為現在這個沒有黑白分明的情況下, 新增清楚的界定去保障每個付出過努力的人, 可以得到應得的回報. 而九頭蛇言論即是說:”我一向搶開錢, 為甚麼要阻我搶錢, 如果立法阻我搶錢, 我便要攪革命”, 但是他們忘記, 那有一天, 這班只懂搶錢的人, 也會被別人搶錢, 就是因為他們不通過, 連他們自己的應有權利也保護不到. 他們的行為, 絕對是損人不利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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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事求事: 只是針對高鐵的問題(沒有任何比喻)

如果單純以高鐵來說, 我明白你們說一地兩檢的讓市民方便的問題. 本人忽略了高鐵在內地可能不止一個站, 而若果在各分站加入入境的設施確有實際的困難. 若果一地兩檢在上車時像落馬洲那樣的過關方式, 即是在上車車站位置明確在同一位置內分開香港範圍和內地範圍, 這是應該最適合的方案. 所以本人也認同一地兩檢的做法.

實事求事, 如果高鐵站在香港, 你說內地執法部門怎樣以香港法律作內地的行政? 基本上是不可行的. 若果以車站內劃分一個地區作內地過關專用, 這是可行的方案. 而擔心在香港境內因違反內地法律而入罪, 就等於擔心因為自己刻意犯法而不想受到限制, 因為撘得高鐵也預備進入內地, 而為甚麼怕上車時違反內地法律, 下車時又不怕? 真的不合情理. 我完全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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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選舉中或立法會議員的投票意向用秘密捐款作影響結果

對選舉中或立法會議員的投票意向用秘密捐款作影響結果:

  1. 基本上已違反貪污條例, 如果這樣還要資詢, 我真的懷疑官員的素質.
  2. 借力打力: 過去那麼被證實接受捐款的人, 為甚麼總是不了了之?
  3. 為甚麼要加入限制秘密捐款的條例, 現時的法例已可判定秘密捐款是違法了.

基本上真的看不到要加入選舉條例, 因為秘密捐款影響投票意向已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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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旺角”絕種論

一般人的視野較短淺, 不能明白分享的定義. 分享是指把一些東西, 作多人或多團體其同使用. 而為甚麼只著眼在盜版上? 其實一直以來, 也沒有盜版在我的設定裏, 而我的分享區域是指”資訊分享”, 這方面不是運作良好嗎? 還有免費搜尋器, 免費YOUTUBE等. 還有很多很多免費的東西, 如免費報紙等, 本人從來沒有逼使”分享”絕種, 而是他們不懂”轉型”, 為的是只永遠不改櫃筒底, 到熄機才考慮繼續運作下去已太遲. 所以我的理論是正確, 若果真的要永恒, 就一定要改變. 變幻才是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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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版權的定議分享

補充: 在安全港的商戶, 沒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而在安全港底下的團體也是保障開發商的投資不會變成盜賊的財富. 所以若果亞視不能再以開發和生產來作經營, 而以十年的版權物品作經營, 還可以在安全港的一份子. 相反, 作為一個中立人士, 沒有理由交由任何一個私人機構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也不能滿足”安全港”的聲譽. 而本人可建議他們可以作零售商或分銷商, 以像團購的模式繼續經營. 若果可以用低價錢買到新的產品, 再等多一會也無礙. 算是另一條出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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