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只是罰款了事?

現在的新聞報導 (例子),只報導法官輕判,甚麼守行為和罰款了事,但是從來沒有對公眾說,他們所犯的刑事案,一經成立便一世有案底。所以請家長們和教師們向年青人說明利害關係,不要被一些傳聞誤導。

刑事案懶人版可參考這裡:

A. 刑事犯罪紀錄

在香港,最嚴重的刑事罪行,如謀殺、誤殺或强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及陪審團,依循公訴程序審理。有些罪行如盜竊或搶劫,則可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審理。對於這類罪行,檢控部門會根據經審訊定罪後可能判處的刑罰,決定案件在哪個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案件將交由裁判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2至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區域法院審理。如果可能判處的刑罰是超過7年的監禁,案件將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某些罪行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例如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23條「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或其他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只可以由裁判法院依循簡易程序審理的罪行的共通處,是這類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

香港的刑事檢控程序是先逮捕,繼而是提出控告或發出傳票。較嚴重的罪行(如盜竊),會先逮捕,再提出控告。不太嚴重的罪行,則會先逮捕,再發出傳票;例如,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的不小心駕駛罪,其最高刑罰為監禁6個月,一般會向違例者發出傳票。

經逮捕後,無論是提出控告,還是發出傳票,其刑事檢控的結果都是一樣。被判有罪的人,不論是主動認罪或經審訊後被定罪,亦不論法庭判刑的輕重,都會留有刑事紀錄(即案底)。然而,如果他/她上訴得直,其定罪判決便會被撤銷。按照慣例,刑事紀錄是終身的。

資料來源:

https://www.clic.org.hk/tc/topics/policeAndCrime/Criminal-Records-and-the-Rehabilitation-of-Offenders-Ordinance/Criminal-Records/

[2020-04-28 20:59]

同樣的傳聞誤導新聞又出現 (該新聞內容), 可能記者發佈這個新聞時, 是打算以”撤消控罪”來反駁”司法制度的漏洞”, 而曲線鼓勵年青人犯罪是沒有成本的.

但是這個新聞的問題, 不是”撤消控罪”, 而是“為甚麼”“撤消控罪”.

因為控方為甚麼在人贓並獲, 證據確鑿的情況, 有甚麼理由可以”合情合理合法”的理由而”撤消控罪”. 而責任便是在控方身上, 是因為”貪污”? 因為”受威嚇”? 因為”人事關係”? 而”撤消控罪”, 這便是這個新聞的問題所在.

而新聞當中完全沒有提及過, 所以若果沒有公開理由, 律政司應該跟進是否”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 而若果已公佈而記者刻意不報導, 那麼一定是記者陷控方於不義. 所以責任便歸於記者身上. 而當中的”不義”責任是”控方”還是”記者”, 記者自己最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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