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知道版權條例是否通過和最新情況,只有一個最準確的方法

想知道版權條例是否通過和最新情況,只有一個最準確的方法?

就是觀看香港的新聞報章或節目了.

新聞報章或節目不肯報導, 就由我報導吧. 本人已把版權條例移除, 即是回復以前的版權收費由公司收取, 而非演出或創作的人仕擁有. 而本人只是想那些想”大展拳腳”的人不要再投資這方面, 至少也過了九月看看政府是甚麼情況. 因為沒有人可推測結果. 只是我想說句, 只要有泛民的存在, 香港人只可以活於2K年代的水平. (這是事實, 不信的市民自己回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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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認受性問題

本人和很多大眾市民, 一直也在百多年的政府編製法律維持社會安寧, 而就執法部門和司法團體, 竟然如旺角事件或衝擊政府總部的行為與政治有關而卻步, 本人絕對認同執法部門和司法團體以政府應運用百多年的法律作判決, 所以請執法部門和司法團體, 你們是有絕對的權利執行你們的職務. 而讓年青人明白就算”出得黎行, 規避了大世界的規則, 你們還是要面對法律的制裁”. 就像大世界的規則沒有說不可殺人, 但是你們真的認為殺人不用受法律的制裁嗎? 所以請執法部門和司法團體不要害怕甚麼正與反, 你們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 去判決誰人應受法律的制裁, 香港的未來, 你們也要出一分力, 才能得到社會的安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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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私隱的誤解

本人曾建議當局把實名制由現時合約月費的電訊用戶, 擴展到其他同類型的服務, 即如太空卡, 公眾WIFI等. 而就此受到網上批評是甚麼説23條立法等, 其實我想說, 為甚麼月費的用戶從來沒有投訴侵犯私隱, 而太空卡用戶就侵犯私隱? 如果要匿名用太空卡的人的目的是甚麼? 這個連小學生也推理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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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工作態度和意向

本人一直也是說我是”鞭過”, 意思是指在最短的有效時間內, 做最多的事情, 因為本人年少時被刻意不讓我做(或拖廷我做)任何工作, 所以本人深深明白那種浪費青春, 浪費生命, 不是我本人想過的生活. 但是某些既有利益集團, 不斷設下”入黎”的陷阱, 即使本人已明確表示本人的工作立場, 但是也們還不惜”中蕉”指本人是”賣懶”的一份子. 所以我現在不追究過去的”誤會”, 我只想讓大眾和合作伙伴明白, 我本人的工作立場如何. 是珍借每天有意義的生活, 好好利用每一份鐘, 因為本人不知道那一分鐘, 是本人的最後一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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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修訂新的議事規則

現在議事規則已被修訂, 不要說在這個立法會年度通過4項要求. 甚至40項都夠時間通過. 而有甚麼要求盡快提出, 不要到最後逼到我說出定立新法例的真正原因才後悔, 如果不是”衪”還想救回業界, 救回香港, 我也不會想到以重新修訂議事規則解決問題. 所以有些事情不是這麼時常也這麼幸運吧.

請媒體的相關人仕不用太擔心, 暫時不要作任何改動, 而本人已把議事規則修改, 理論上日後沒有”拉布”的空間, 而希望業界, 網民等, 盡快提出修訂建議, 讓政府可以盡快通過法案. 因為已拖了很久了.

相關版權的規則草案已經更改了, 若果可以觀看的人仕可以參考並作出適當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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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版權條例建議

  1. 任何二次創作或改編部份版權資訊物品作開發或創作用途, 被視作合法. (原因: 可創造”創作”的良性循環)
  2. 所有在十年後的任何版權物品, 被定性為可合法共享的產品. (原因: 因為大部份十年外的版權物品, 不能清楚界定版權的持有人, 而且多數也失去了商業價值, 而容許合法分享是讓歷史得以保留, 並讓一些參與過該創作的人仕, 可以用合法的途徑擁有自己的作品)
  3. 部份版權產品的內容作教育用途是可豁免版權責任. (原因: 因為教育是未來的社會支柱, 而使用部份版權產品作教育用途, 因為在學期間的學生未能自費購買參考物品, 而他們的目的也只是個人學習用途而非商業, 所以得以豁免)
  4. 在”安全港”的任何資源也是合法. (原因: 是真的黑白分明的版權合法性界定, 一切因盜版而造成的損失, 由提供盜版的人仕負責, 而任何使用在”安全港”提供的資訊服務也不用承擔任何隱性風險.)
  5. 版權的合法性由海關決定. 當然要配合有效的版權證明. 而在版權有爭議時, 海關作判決的角色. (原因: 只有沒有利益衝突的團體可以作中間人的裁判, 現在只有政府可以做這個角色)
  6. 任何系統管理員也有權在未通知的情況下凍結懷疑盜版的資源, 在通知後沒有上訴申請, 一律可直接刪除. (原因: 因為劃一處理盜版的方式, 可有效和廣泛保護版權物品, 不再用官司作爭議)
  7. 任何安全港的上載資源(包括任何創作(如留言), 可免卻未通知下被刪除的問題. (原因: 讓市民不用擔心欺詐網站而可安心使用網上資源和不會因政治原因而被刪除作品, 也同時兌現香港的言論自由)
  8. 條例容許任何版權物品的格式轉換,並作個人或個別團體的私人用途. (原因: 法例要追上科技的發展)
  9. 在安全港的商戶, 沒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而在安全港底下的團體也是保障開發商的投資不會變成盜賊的財富. (原因: 確保投資者受到合法的權益)
  10. 海關不可交由任何一個私人機構有售賣盜版的權利. (確保不會因職能問題,而造成貪污的灰色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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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的版權條例

使用金庸提材作新聞報導, 可能有機會違反現時已實行的版權條例. 因為單單只是用金庸小說的角色名字, 而乎合以部份版權內容作商業用途, 但是我明那是民事版權問題, 但是沒有必要, 我建議一般市民不要為了一時之創作興趣, 再做沒有回報的事情, 而冒著可以俾人告的風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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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與現時的版權條例有關的人仕的忠告

本人認輸了. 本人不能與泛民們爭鬥, 所以本人現在投降. 不再嘗試通過新的版權條例. 而大家(業界和二次創作的人仕), 是泛民讓你們沒有創作的權利. 而不是政府. 年青人真的要清醒, 不讓你們可以隨意二次創作的不是政府也不是我, 而是那班泛民. 因為現時的法例二次創作有犯法的可能. 我真的不明白政府為你們年青人做了那麼多, 也要阻礙, 我真的不知道你們到底想要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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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清醒下啦

最後一個忠告: 以現時的版權條例, 基本上除了打官司之外, 沒有可能判決作版權的擁有者, 特別是如顧家輝的歌, 普通人以為版權是他的, 其實是他以前的公司才對, 而他開演唱會則要付他以前公司的版權費, 但是他以前的公司已不存在, 而就算有錢也買不到版權, 因為版權人已經不在. 而所有作品, 甚至日後的作品, 也會在世上慢慢消失, 就是因為沒有授權的可能, 你們明不明白? 除非明知犯法也要用該版權物品, 即是逼所有創作者做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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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亞視一個建議:

我明白你們被某一班人以不乎事實的新聞, 影響商業評級和投資者的意向, 你們絕對有權就因為不乎事實的新聞報導, 向發放消息的人仕追討因不實報導而造成損失. 如因財困而沒有政府牌照, 或每天也說是最後一日廣播, 這一切也是可以證實是不乎合事實的. 而就某些說員工沒有薪金, 這些也是可以有量度的查實是否事實. 所以立定決心把事實向執法部門反映, 因為現時已有規則保障新聞不能因不實的報導而影響商業運作而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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